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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管理工程系组织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崔佳   时间:2014-06-05   浏览量:5814

    6月3日下午,人文与管理工程系利用教师政治学习时间,除了传达、学习学院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二环节工作的通知》以及《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实施意见》外,还组织全系教师集中学习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学习活动由系党总支书记李成革主持并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讲解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共分十章44条,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标志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将迈入规范化进程,将大大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学习主要从与广大教师联系较为密切的几个方面进行,例如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等人事管理主要环节。《条例》健全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中的岗位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两大基本制度,建立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既促进了人员流动,又能够相对稳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体现了效益与公平。同时,《条例》还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释放出“养老金并轨”的明确信号,标志着事业单位社保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通过学习,广大教师基本了解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有助于广大教师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主要条款摘要: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