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22-03-19 浏览量:89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疫情传染病危害,确保全院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是对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文件的补充。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第二章 假期期间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开学返校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邢台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五)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和假期留校学生,不服从学院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不服从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擅自离校,违反公寓、教室、实训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院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谎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院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在校实行封闭管理期间
第六条 遵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院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经学院同意提前返校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疾病防控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三)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院安排的;
(六)私自组织或参加聚集活动的;
(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八)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院学习等活动的;
(九)校内进行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十)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一)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七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教室、实训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在校住宿学生晚点名无故缺勤的;
(四)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六)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违反公寓、教室、实训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八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院批准,带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校园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校园后,不按学院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翻越院墙进出校园的;
(五)不听劝阻,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
第九条 违反疫情防控等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疫情防控等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院要求和校规校纪行为的,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一条 在校内或校外,违反国家或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刑事犯罪的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国家或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本人虽未受法律处罚但对学院声誉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它重大传染病防控纪律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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