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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系班级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人文与管理工程系   时间:2010-09-14   浏览量:2386

人文系班级管理规定
 
一、德育
1、奖励:
 第一条 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模范团员等先进称号者,奖励10分;被评为校级先进称号者奖励8分。
第二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献血者,每人奖励10分,另加25元;报名通过验血不参加献血者奖励2分;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义务服务工作,每人每次奖励2分。
第三条   每任一期学生会、团委会干部的酌情奖励6~8分;班委、团委成员根据贡献大小奖励4~6分;班内组长奖励3分;课代表奖励2分;宿舍长奖励3分,造成工作失误或给班级带来损失者例外;一人担任多职务者按最高分奖励, 多一项加1分。
第四条   担任校级社团组织领导者,根据工作成绩奖励3分,组织成员奖励1分。
第五条   在校内外助人为乐,好人好事,为社会作出贡献,有实例,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来人、来电、来信表示感谢或赠送纪念品,为学校班级取得荣誉者、受到校内外通报表扬者、在班上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事迹者,经班主任和辅导员审议可在1~10分内奖励。
第六条   参加校内外文艺比赛活动者奖励1分;取得名次的团体、个人再奖励3分。
第七条   积极为中央、地方报刊杂志投稿被采用者每篇奖励2~4分;校内小报、广播电台的稿被采用的,每篇奖励0.5分;没有被采用的不加分。
第八条   在校级卫生检查中,名次在同年级前两名的教室、卫生区,本组成员每人每次奖励1分;每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包含90分)以上并在本班排名前两名的宿舍每人奖励2分另加卫生奖。
第九条    板报组成员奖励2分;报纸管理由组织委员负责;电视管理由团支书负责。
2、扣罚
第十条    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10分;记过扣15分;留校查看扣20分;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不准参加评优。
第十一条  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有不道德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影响的程度扣1~5分。
第十二条  在校级卫生检查中,得分在同年级后两名的教室、卫生区,本组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每次检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宿舍,本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0.5; 检查不合格或无故不打扫卫生的教室、卫生区、宿舍每人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不服从班干部、小组长、宿舍长正确领导者,每次扣2分;不服从班主任正确领导,在班内造成极坏影响者每次扣5~20分。
第十四条  吸烟、喝酒者每次扣5分;赌博者每次扣10分;并通知家长。
第十五条  经检查不按时熄灯的宿舍,每次补偿班费20元;晚归、者扣5分,夜不归宿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扣10分。
第十六条  在本班打架骂人者,每人每次扣5分;与外班打架者,每人每次扣10分,并通知家长;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第十条处理。
第十七条  与外班有谈恋爱现象,在班内或学校造成一定影响,经班主任或学生科做思想工作后改正的,酌情扣5~10分,并扣除当月基础奖学金;经教育不改,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第十条处理。
第十八条  做操不认真被点名批评的,每人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佩带胸卡者每人每次扣1分。
第十九条  无故损坏班内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较轻的酌情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全系通报,乃至纪律处分。
二、智育
1、奖励
第二十条    凡在本学期内某学科成绩特别突出,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经专业科审定酌情加10~20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和实验项目中表现出有较强的动手、独创、革新能力,经指导教师评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5~15分;
第二十二条  凡为学校或有关单位翻译过有一定技术参考价值的外文资料者,经专业科核实,酌情加1~10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级或年级某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可奖3~5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社会学术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经有关人员鉴定,酌情加1~5分。
2、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学年各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比。
第二十六条  本学期各门考试课程补考后有两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比。
第二十七条  如有考试作弊,经学校查出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期内,考核成绩达四门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作留级处理;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两门或三门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不及格,应予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操行评定一次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两次不及格者,不准毕业。
三、体育
第三十条    凡参加运动会每人每次加2分;取得个人或团体前八名者,1、2名再加5分,3、4名再加4分,5、6名另加3分,7、8名另加2分;破一项校纪录再加10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级越野赛中,前1~20名加5分,跑至终点加2分。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类体育比赛,能积极参加的运动员每人奖励2分;取得前四名的,每人加3~6分,运动队的队长根据成绩和贡献大小加1~3分。
第三十三条  班级三大球运动代表队,能定时参加训练的队员,每人加3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外参加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由体育组提供成绩,可酌情加3~6分。
四、出勤
第三十五条  上课期间,旷课1学时扣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自习、晚自习扣分减半,早操按半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  病假有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在证明期内不扣分;无以上证明者酌情按事假或旷课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要如实填写请假条,3天内经班主任批准;7天内由辅导员报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者有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课处理,每人每次按2学时扣分;迟到者扣0.2分。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不按时报到者、不经班主任批准私自离校者、向班主任请假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计,上课期间每天扣6学时或按实际学时计,节假日2学时,造成严重事故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  系老师、班主任、学生会成员查自习无班主任签名的假条不到者,一次扣0.5分。系学生会成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上自习者须有系管理干事的签名方可有效。
注:1)如出现规定以外的情况,由系管理干事、班主任协商决定。
    2)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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