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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规定(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18-05-11   浏览量:4572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工作,确保国家资助资金落实到位,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前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勤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公开奖励名额-班级学生综合评议(含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系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及时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各系部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表格,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按规定时间报送。上报的纸质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初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册、系部公示名单等材料要留有备份,并整理装订整齐归档,保留三年以上,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要及时、全额发放给受奖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