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18-05-11 浏览量:10050
为加强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及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院五年一贯制中职阶段的学生。
第二条 学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学院五年一贯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照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河北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职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承德市的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六条 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院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或本人的低保证、残疾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的第一周各系部受理学生本人提出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表现,在民主评议、班级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获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由学生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获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结果将在学院内或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对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系部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制定的表格,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按规定时间报送。上报的纸质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册等材料要留有备份,并整理装订整齐归档,保留三年以上,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中职国家助学金由有关部门直接发放至资助卡中。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中职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工作部总负责资助工作,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中职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中职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